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与上蔡县人民政府房产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5:38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17号

原告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张燕,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第三人崔国恩,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崔国恩颁发的上房权证字第2014000216号房产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以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承担。

审 判 长  黄新军

审 判 员  冯晓霞

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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