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86号
原告卫延杰,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张君豪,男,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卫延杰,系张君豪之母。
被告张学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延杰、张君豪诉被告张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延杰、张君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卫延杰、张君豪负担。
审 判 长 赵成义
审 判 员 崔海明
人民陪审员 赵桂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