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38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76号

原告谷某某,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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