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76号
原告谷某某,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