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407号
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新政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梁 源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407号
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新政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梁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