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罗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山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38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79号

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罗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新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云龙,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山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罗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山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罗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罗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罗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罗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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