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793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被告赵松,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伟才,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赵松、王伟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成义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牛 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