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安健齐,女,汉族,32岁。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车光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蔡县御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艳灵,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健齐要求确认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SCX-2014-20号(原上蔡县皮革厂)宗地的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以明确具体诉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健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健齐承担。
审判长 黄新军
审判员 冯晓霞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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