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011号
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书彦,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春宇,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西平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万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宇、被告西平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于2015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成义
审判员 崔海明
审判员 牛 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