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宇、被告西平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37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011号

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书彦,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春宇,男,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西平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万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宇、被告西平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于2015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成义

审判员  崔海明

审判员  牛 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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