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魏平安,男,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魏连生,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魏平安之父。
被告高蒙蒙,女,住遂平县。
被告高河义,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高蒙蒙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平安与被告高蒙蒙、高河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平安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平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平安负担。
审判员 郭继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