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遂平县仁安医院与被告杨德春排除妨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5:37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遂平县仁安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五成,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段红涛,原告单位基建保卫科科长。

被告杨德春,男,汉族,居民,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仁安医院与被告杨德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仁安医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仁安医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仁安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遂平县仁安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赵新政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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