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061号
原告张卫中,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小芬,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
原告张卫中与被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卫中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张卫中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卫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张卫中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严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