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中与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36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061号

原告张卫中,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小芬,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

原告张卫中与被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卫中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张卫中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卫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张卫中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严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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