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关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5:35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女,1951年10月8日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现住河南省上蔡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4年12月4日9时许,被告人关某在驻马店市某医院门诊楼一楼血液检验科,趁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口袋内棕色钱包盗走欲离开时被该医院保安抓获。经查,被盗钱包内有现金253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发还李某某。
二、2014年1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关某在驻马店市某医院二楼大厅,趁张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120元现金盗走。
另查明,2014年11月29日,张某某被盗后告知医院保卫科,通过查看监控发现系被告人关某实施盗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判决、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部分赃款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均予酌情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耿梅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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