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马从勇,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国群,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仁柱,男,1963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胜杰,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晁全新,男,1967年7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从勇与被告石仁柱、晁全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仁柱、晁全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从勇自愿撤回对被告石仁柱、晁全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从勇撤回对被告石仁柱、晁全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马从勇承担。
审判员 王鸿元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二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