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民一初字第00496号
原告王景才,男,1959年出生,汉族。
被告常林,男,1965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才诉被告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景才撤回对被告常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景才负担。
审 判 长 周长军
审 判 员 朱菊梅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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