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福旺诉温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5:33
温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温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任福旺,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南张羌镇南张羌村七二组。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男,温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温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成君,男,温县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石玉娜,女,温县公安局干警。
原告任福旺诉被告温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福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玖霞
审 判 员  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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