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民北初字第00248号
原告王建军,男,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啸,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利,男,1972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王国利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对被告王国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朱菊梅
人民陪审员 王有丰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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