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058号
原告苏鹏,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孙大俊,经理。
原告苏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苏鹏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苏鹏负担。
审判员 宋世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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