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33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28号
原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胜利,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利军,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2827元,由原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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