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刘鹏、杨芳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32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特字第0000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

诉讼代表人靳亚非,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鹏,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杨芳,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刘鹏、杨芳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严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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