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一初字第00043号
原告王飞飞,又名王飞,女,1986年出生,汉族。
被告张伟峰,男,1981年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王飞飞与被告张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飞飞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飞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飞飞负担。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方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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