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劳初字第00012号
原告陆富强,男,1985年出生,汉族。
被告郑小军,男,1962年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陆富强与被告郑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陆富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富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陆富强负担。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方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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