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31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赵初字第0005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某某,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樊世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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