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科诉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5:31
温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温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马文科,男,成年,汉族,地址:温县温泉镇向阳巷1号。身份证号:410825195912010018。
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机构代码:675396277。
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原告马文科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玖霞
审 判 员  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 珂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