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温县邢邱鹅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原西洋,社长。
委托代理人原银玲,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同富,主任。
被告王法旺(又名王发旺),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京州,温县司法局赵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邢邱鹅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村民委员会、王法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邢邱鹅业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邢邱鹅业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邢邱鹅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县邢邱鹅业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刘振辉
人民陪审员 史芳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二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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