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5:30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民祥初字第00041号
原告崔某某,男,198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星,温县番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小爱,女,1959年出生,系原告母亲。
被告杨某某,女,1987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红香,女,1962年出生,系被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战保,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更贵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孙小爱、被告杨某某和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红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战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10年4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老实本分,家庭条件贫寒,大龄未婚,与被告认识后,原告成家心切,但结婚后,发现被告过于内向,从不和原告交流,经了解被告患有先天性唐氏综合症,2012年8月,被告回娘家居住,后被告母亲将被告的被褥及电视机、电动三轮车从原告家带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10000元,经济帮助款20000元,损害赔偿10000元,被告的个人财产冰箱、空调、电视柜、餐桌、鞋柜、被子归被告所有。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果离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10000元,经济帮助款20000元,损害赔偿10000元,请求能否成立。3、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哪些。
围绕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无异议。2、2013年7月24日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质证称,协议内容不属实,签名不是被告签的。围绕该焦点,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围绕争议的第二个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作礼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家庭困难。被告对该证明有异议,质证称,证明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2、低保领取凭证。被告无异议。3、温县人民医院病历,证明原告母亲住院,原告家庭困难,没有能力尽扶助义务。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指向有异议。围绕该焦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残疾证,证明被告没有劳动能力。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的分析认定,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低保领取凭证、温县人民医院病历,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作礼村委会证明,被告有异议,因该证明没有作礼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残疾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2年8月被告回娘家居住。之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15年1月15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冰箱一台、空调一台、被子3条、毛毯一条、鞋柜一个、餐桌一张。被告系智力残疾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分居已超过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因被告系智力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故离婚时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帮助的数额,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8000元,被告要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扶养费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依据,被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在原告家的被告杨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冰箱一台、空调一台、被子3条、毛毯一条、鞋柜一个、餐桌一张归被告杨某某所有,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
三、原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被告杨某某经济帮助款8000元。
四、驳回被告杨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更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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