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少民初字第00045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毛天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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