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民二初字第00236号
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政熙,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为民,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世钧
代理审判员 刘振辉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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