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永生诉赵永波、王黎明、闫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30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一初字第00090号
原告和永生,男,1982年出生,汉族。
被告赵永波,男,1982年出生,汉族。
被告王黎明,又名王小明,女,1980年出生,汉族。
被告闫玉春,男,1981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永生诉被告赵永波、王黎明、闫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永生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和永生负担。
审判员  张小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方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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