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凌与张红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30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民二初字第00219号
原告李凌,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文静,女,1992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张红法,男,1967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凌与被告张红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凌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原告李凌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刘振辉
人民陪审员  史芳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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