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民祥初字第00321号
原告温县祥云镇晁召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晁岩,任村委会主任。
被告晁念江,又名晁红云,男,196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祥云镇晁召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晁念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祥云镇晁召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祥云镇晁召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县祥云镇晁召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谢 栋
代理审判员 仝争争
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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