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道初字第00066号
原告郭凤月,女,1946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96313-8。
诉讼代表人马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月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月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凤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郭凤月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艺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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