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祥云镇晁召村民委员会与晁召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9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民祥初字第00336号
原告温县祥云镇晁召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晁岩,任村委会主任。
被告晁召选,又名晁普运,男,196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祥云镇晁召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晁召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县祥云镇晁召村民委员会拒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县祥云镇晁召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谢 栋
代理审判员  仝争争
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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