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一初字第00026号
原告张淑静,女,1965年出生,汉族。
被告朱学彤,男,1958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静诉被告朱学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学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静撤回对被告朱学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静负担。
审 判 长 朱菊梅
审 判 员 贾宝国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方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