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9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少民初字第0003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被告闫某某,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娟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文平
第页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