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44号
原告河南丸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万军,执行董事。
被告郭向阳,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河南丸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南丸彩食品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本院向原告河南丸彩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限原告河南丸彩食品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2652元,但原告河南丸彩食品有限公司逾期后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严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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