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温泉镇东关街第一居民小组与陈继华、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8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温县温泉镇东关街第一居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张国林,组长。
被告陈继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胡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温泉镇东关街第一居民小组与被告陈继华、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继华、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温泉镇东关街第一居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继华、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温泉镇东关街第一居民小组撤回对被告陈继华、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温县温泉镇东关街第一居民小组承担。
审判员  王鸿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二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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