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8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民二初字第00238号
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应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秋生,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许建军,男,1975年1月17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鸿元
代理审判员  刘振辉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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