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赵初字第00050号
原告杨社会,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辛小波,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社会诉被告辛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社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社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樊世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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