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一初字第00052号
原告张建平,男,1980年出生,汉族。
被告徐辉,男,1990年出生,汉族。
被告孙建楠,男,1986年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张建平与被告徐辉、孙建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平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
审判长 周长军
审判员 王国平
审判员 贾宝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方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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