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一初字第00047号
原告侯小森,男,1951年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久灵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巍。
本院审理原告侯小森与被告河南省久灵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小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侯小森负担。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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