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一初字第00048号
原告侯小森,男,1951年出生,汉族。
被告孙文娟,女,1977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小森与被告孙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文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小森撤回对被告孙文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小森承担。
审判员 朱菊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