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7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祥初字第0008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出生。
被告吴某某,男,1990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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