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赵初字第00048号
原告王怡斐,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张琪,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斐诉被告张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怡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怡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樊世凯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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