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民北初字第00247号
原告张保军,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张忠阳,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为03910161。
被告张永强,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王艳,又名王艳花,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为410825197908064565,系被告张永强妻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8200411235577。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军诉被告张永强、王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保军负担。
审 判 长 陆保刚
代理审判员 王 莎
人民陪审员 魏铁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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