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先红诉被告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6
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北初字第00031号
原告杜先红,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王芬,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先红诉被告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先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先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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