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民北初字第00068号
原告慕某某,女,1970年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司法局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为03910172。
被告宋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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