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建修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4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站民一初字第00124号
原告河南联盛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纪坡,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红利,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俭修,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联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修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联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联盛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联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原告河南联盛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银凤
审 判 员  徐耀军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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