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站民一初字第0019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银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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