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站民一初字第00194号
原告石某某,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继华,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耀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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