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21号
原告王琪亮(又名王其亮),男,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王建平(又名王进平),男,住山西省晋城市。
原告王海平,男,住山西省晋城市。
原告王琪云,女,住山西省晋城市。
原告王琪静,女,住山西省晋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爱萍,女,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道银,男,住焦作市。
原告王琪亮、王建平、王海平、王琪云、王琪静与被告王爱萍、第三人王道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王琪亮、王建平、王海平、王琪云、王琪静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琪亮、王建平、王海平、王琪云、王琪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樊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