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亮、王建平、王海平、王琪云、王琪静与王爱萍、王道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4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21号

原告王琪亮(又名王其亮),男,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王建平(又名王进平),男,住山西省晋城市。

原告王海平,男,住山西省晋城市。

原告王琪云,女,住山西省晋城市。

原告王琪静,女,住山西省晋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爱萍,女,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道银,男,住焦作市。

原告王琪亮、王建平、王海平、王琪云、王琪静与被告王爱萍、第三人王道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王琪亮、王建平、王海平、王琪云、王琪静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琪亮、王建平、王海平、王琪云、王琪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樊婉茹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